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时间:2022-01-11 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就下列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项目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需求、合作期限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江海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购编号:JHRY2022-001);
(二)项目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采购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合作供应商,项目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
(三)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内,对具体业务签订独立业务合同或协议,具体条款以合同协议为准。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供应商应具备与所销售产品对应的经营范围;
(三)不接受联合体或个人投标。
三、供应商报名需提交以下的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在授权公司购买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必需提供近三年相关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密封,投标文件与报名资料一并提交,一式八份(一正本七副本)。
(一)项目报价表及清单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在授权公司购买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方式。
(四)供应商必需提供近三年相关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售后服务。
(六)公司人员情况及规章制度管理;
(七)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5日上午8时-12时,下午2时30分-17时止(节假日除外)。
(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招标办
地 址:江门市江海四路66号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0750-3953980
六、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次投标不作现场评标,招标结果将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官网(http://www.jhqrmyy.com)进行公示。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保险类别
主 险: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补偿责任保险
附加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保额
医疗责任累计限额2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鉴定费用2万元;法律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费用5万元);
医疗纠纷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鉴定费用2万元;法律费用2万元)。
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医疗费2万元)。
免赔
医疗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医疗纠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
1.本保单承保因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过错或医疗意外发生后,因治疗患者所产生必要的、增加的医疗费或后续治疗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责任或医疗纠纷相对应的保险额内计赔。
3.对于索赔金额不超人民币1万元的医疗纠纷,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直接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协商,在保险期限内,该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人民币10万元并在医疗纠纷的赔偿限额内计赔。
4.对于索赔金额每人每次在1万以上不超10万的医疗意外或医疗纠纷,保险人服务小组须和被保险人一起,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该项赔偿金额在医疗纠纷的赔偿限额内计赔。
5.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2)因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3)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4)医方有过失而未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损害程度的;
(5)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所造成的医疗欠费;
(6)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该次医疗费用拥有其他保险保障核销的部分;
(7)发生治安、刑事、自杀等非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一切损失。
6.发生医疗损害后,经相关鉴定认定被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或经法院审理的,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由保险人执行医疗责任限额赔付。通过医患调解或“医调委”调解处理的,保险人执行医疗纠纷限额赔付。
7.扩展承保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及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本保单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具有实习资格的实习人员,但是这些实习人员需经被保险人管理部门同意。实习人员具体名单须向保险人申报,且在保险期限内人数不超投保医务人员的10%;本保单承保的医务人员,也包括被保险人临时邀请参加会诊的非本院医务人员,但该活动必须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且每次会诊医务人员不超10人。
8.保障范围包括列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科室及所有职级医务人员。本次投保床位235张,医务人员300人。投保人必须按照医院实际床位和医务人员数量全部投保,如经承保人查核,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报导致不足额投保,则承保人按照不足额投保处理,按(投保床位数+投保医务人员数)与(实际床位数+实际医务人员数)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9.年度内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鉴定费用2万元;法律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费用5万元)。医疗纠纷年度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鉴定费用2万元;法律费用2万元)。
10.承保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而遭受患者方殴打所致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项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医疗费2万元)。若涉及医疗费用赔偿,当事医务人员拥有其他保险保障的,保险人不负责其它保险保障核销的部分。
11.扩展索赔方式为索赔发生制。被保险人应于保险期限内,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
12.基本条款与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内容为准。
合同期
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责任期限自2022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23年1月22日24时止。
理赔资料
1、索赔申请表/书;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3、患者当次事件病历复印件;
4、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5、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经法院审理判决的)
6、鉴定意见书;(如案件经过鉴定)
7、和解协议书;(经医调委协商处理的或医患协商私了的)
8、鉴定费或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产生鉴定费用或律师费用的)
9、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产生律师费的)
10、收据(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