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9-03 来源: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印发江门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5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1.选择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门诊机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

    2.选择其他医疗机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年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0元,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执行时间。

    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门诊统筹待遇按上述标准执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不变。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