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3-09-03 来源: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体制改革,逐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待遇水平。根据《印发江门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5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社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变,即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累计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85%;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至范围内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0%。

    二、特定病种门诊

    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范围内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350元提高到1500元,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和重型β地中海贫血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0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取较高病种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并增加150元。将肝硬化代偿期、失代偿期均纳入职工医保特定病种门诊范围。

    三、残疾人安装上肢义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残疾人安装上肢义肢单价超过 50 元以上的部分,先由个人支付15%后按规定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四、执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