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报销须知

时间:2013-07-02 来源:

    一、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下同)的参保人。

    二、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条件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如下疾病情况之一:

    (二)体弱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

    (三)家中有监护人照顾、与建床医疗机构保持定期联系能力,并能协助医生、护士对参保人进行相关护理。

    (四)由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

    市区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有6家: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第一门诊部、江门市蓬江区中区卫生院、江门市蓬江区北区卫生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四、家庭病床申请审批程序

    经参保人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通过医疗保险实时结算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病情、临床诊断等办理家庭病床申请备案的相关信息,发送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五、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减免其家庭病床治疗的起付标准。其他的起付线与职工、城乡医保是一样,不能收取床位费

    六、注意事项

    1、设立家庭病床期间,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3、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不得再在任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及时办理撤去家庭病床结算手续,发生重复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