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管理规范、结算流程

时间:2013-07-02 来源:

    第一条 依据

    江门市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管理规范、结算流程主要依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855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写。

    第二条 家庭病床建床

    1、患者或家属携带在二、三级定点(删除定点两字)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转诊证明)、身份证、社保卡提出建床申请,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确定建立家庭病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

    2、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家庭病床建床知情同意书),经参保人或其看护人签名确认。

    3、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家庭治疗计划。

    4、责任医师、护士要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认真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和护理记录。

    第三条 家床巡查制度

    1、首次访视应对建床患者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详细询问病情,分析病人的心理状态、饮食情况、经济条件、家庭卫生环境等因素,对建床病人进行疾病的家庭治疗及家庭护理评估,做好家庭病床建床志及首要问题记录。

    2、责任医师根据家庭病床的类型,制定查床计划,每周巡诊1--2次(包括电话巡诊),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并及时书写查床问题记录。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在一周内完成查床。责任医师、护士应参加上级医师查床,查床前准备好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简要报告病历,上级医师对治疗方案及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的指导意见,责任医师要记入问题记录表,并经上级医师签字确认。

    4、责任护士根据患者病情及医嘱,制定护理巡视计划。

    5、责任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执行查对制度,避免差错发生。

    6、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日常生活护理和基础护理,如:防褥疮护理、定时翻身、口腔护理、二便护理等,配合家属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

    第四条 家床病历规范

    1、基本要求:参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

    2、家庭病床病历内容包括建床录、医嘱单、病程的主要问题记录、撤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和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知情书,必须经责任医师和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双方签名确认)。

    3 、建床录内容:

    主观资料: 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

    客观资料: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

    诊断:指建床诊断;

    治疗计划:包括进一步检查、药物与非药物治疗、健康教育等。

    4、病程记录是建床期间治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情况、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床意见、采取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和健康教育等。

    5、责任医师应在建床、查床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6、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要及时粘贴。

    7、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意见记录。

    8、转诊病历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治疗经过、日前情况、转诊目的及注意事项。

    9、撤床小结包括诊断、治疗过程、转归和撤床医嘱。

    第五条 家庭病床双向转诊流程

    1、建床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责任医师应及时出诊,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并详细记录。

    2、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进一步诊疗的建床患者应及时转诊。

    3、建床患者病情加重,要及时通知家属转院,如拒绝转院,需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家属签字。

    4、对从上级医院转回家庭病床的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可继续在家庭病床治疗。

    5、合理进行双向转诊,不应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标准作为参保人转诊的依据,否则,一经查实,纳入转入、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评或分级管理评定扣分项目,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家庭病床定点服务协议。

    第六条 撤床程序

    1、建床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治疗一个周期,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明,办理撤床手续。

    2、责任医师、护士应书写撤床小结并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建床患者及家属主动要求提前撤床的,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并记录在撤床小结中。

    4、撤床后的家庭病床病历,归入健康档案一并保存。

    5、不应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标准作为参保人家床撤床的依据,否则,一经查实,纳入年度考评或分级管理评定扣分项目,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家庭病床定点服务协议。

    第七条 医保结算流程

    1、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2、参保人撤床时或转诊时,责任医师通知参保人或家属办理住院结算手续,参保人支付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家庭病床建床知情同意书)

    患者(家属代)        同意接受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患者(家属代)已了解        责任医师讲解的疾病情况。

    患者(家属代)已了解日常注意事项,理解了病情变化时家庭医疗、康复的局限性,尽力配合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患者(家属代)已了解因服务地点和设备局限性,家庭病床服务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患者(家属代)已了解有关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同意及时支付。

    患者(家属代)已得到以上资料,同意医务人员讲述的注意事项。

    (注:当患者本人不识字或不具备行为能力时,由其家属代签)

    患者签名:              监护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责任医师: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一式二份,患者和机构各持一份)

    定点医疗机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