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门市直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3-09-03 来源: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江门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59号)、《印发关于调整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106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

    (一)选择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门诊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元/月(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

    (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元/月(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50%。

    二、特定病种门诊

    (一)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范围内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350元提高到1500元,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和重型β地中海贫血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0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取较高病种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并增加150元。

    (二)将肝硬化代偿期、失代偿期均纳入特定病种门诊范围。

    三、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

    四、残疾人安装上肢义肢费用

    将残疾人安装上肢义肢单价超过 50 元以上的部分,先由参保个人支付15%后,再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执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调整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详情请登录社保网:http://sbj.jiangmen.gov.cn/